一、(50 分)甲是乙公司之董事長,甲為使乙公司能標得丙公司之 A 工程,主動求助於宣稱與丙公司之董事長丁關係深厚的戊。戊於民國 111年 10 月以不實事由欺罔甲給付新臺幣 200 萬元,甲欲透過戊藉此款項行賄丁,俾爭取承包 A 工程,惟乙嗣後並未得標。今甲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戊請求賠償所交付之款項,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戊返還 200 萬元本息。對此,戊一方面主張均已罹於消滅時效,他方面又抗辯甲所交付之金錢係為違法行賄丁之用,圖藉丁、戊之力量,為乙牟取承包 A 工程,故甲之金錢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15 分)甲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戊賠償所交付之 200 萬元,是否有理? (二)(20 分)甲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戊返還 200 萬元本息,是否有理? (三)(15 分)設若乙公司投標承攬庚機關之 B 工程,並於得標後將該工程轉包予辛公司施作。乙為讓辛便於與庚行文之用,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便將乙公司之大小章交付辛之法定代理人壬,告知其大小印章僅限於行文庚之用。壬嗣後向癸碎石場訂購預拌混凝土,壬並在與癸簽訂之預拌混凝土合約書上蓋用乙之公司大小章。今癸已依約供應預拌混凝土,惟未獲清償貨款,壬已不知去向。問癸訴請乙給付貨款,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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