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最近在選罷法修法、考試委員與大法官同意權面對的政黨對決,正顯示的多元社會,對於不同精神思想、政治意識以及文化認同的看法、現象與行為,台灣人民或群體都可能有其差異性的對立。這樣的文化差異或文化多樣性在台灣的開展,其實也是我們文化成長及進步的泉源。在憲法上肯定多元文化之後,多元文化國的保障自然成為國家的義務,請嘗試描繪多元文化國的概念輪廓與憲法依據,並論述妳∕你所瞭解多元文化國的國家義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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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甲為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下稱中和高中)於 106 學年度聘任的代理教師,具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中和高中於辦理聲請人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 3 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的規定,不採計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至 105 年 7 月 5 日任教於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及 105 年 8 月 26 日至 106 年 7 月 1 日任教於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的 2 年職前代理教師年資,僅依聲請人學歷核敘其薪級為 24 級 245 薪點,並以 106 年 9 月 1 日新北中高人字第 1067896564 號敘薪通知書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認中和高中應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改敘為 22 級 275 薪點,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嗣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58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新北地院判決)駁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4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甲爰認系爭判決所適用的上開規定及教育部函釋,違反憲法第 23 條,乃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請問: 1.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在釋憲聲請書上論證:本案甲可以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20 分) 2.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僅概括授權教育部就代理教師權利、義務事項訂定辦法,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新北市政府可否主張代理教師的待遇事項只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參照釋字第 707 號解釋理由書的意旨,系爭規定恐有違反憲法上的哪些規定?(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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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 141 條之 1 規定,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十五之四條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請嘗試分析這兩個權力性質。立法權可否超越這兩個權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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