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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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乙組丙組
科  目: 民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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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十分)甲面臨資金困難,但因銀行信用不好,無法向銀行貸款。乙為甲的好友,乙任職於 A 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度較高,且得以比較低的利率獲得銀行貸款。96 年 2 月甲於是與乙商討,甲將其所有的 B 土地及建物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給乙,乙以該 B 土地及建物向台新銀行設定最高抵押權及申請購屋貸款,以取得較低之利息及較高之貸款額度,並由乙將取得之貸款金額給甲,甲應按月清償銀行貸款,乙依約貸得 936 萬元交付給甲。起初甲皆有按月給付貸款,但與 99 年 2 月 9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乙,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乙應移轉登記 B 地及建物給甲。但 99 年 3 月甲即無力給付貸款,也不再給付貸款,乙為了維護自己銀行信用,只得為甲繼續給付銀行貸款。甲乙雙方於 103 年 4 月 5 日達成合意訂立契約,約定甲應先返還跟銀行之貸款與積欠乙幫甲給付銀行貸款,乙始移轉 B 地及其建物給甲,若甲不履行約定,乙得以處分系爭房地的方式受償甲欠的債務。甲於 103 年 9 月 9 日再度以存證信函通知乙,表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乙將 B 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乙以甲未依約定償還約定貸款與借款,乙得以處分系爭房地方式受償債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移轉登記 B 地及其建物給甲。甲對乙之主張,則表示伊未依約履行債務返還,係因乙未依 103 年 9 月 9 日存證信函之請求,辦理移轉所有物登記給伊。甲並於 103 年 10 月 1 日訴請乙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二、(30 分)
甲於民國 88 年間持有 A 地及其上的一棟五層樓之大型商場。該商場後因火災滅失,甲因此委請某建設公司於 A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重新建造六層樓之商場,迄 97 年間已完成地下五層連續壁工程、基樁及地下二樓至地下一樓之結構體(下稱系爭結構體)時,遭甲之債權人某銀行向地方法院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最後由乙、丙二人以新臺幣 3 億 2 千萬元拍定,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
乙、丙二人分別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出賣與丁、戊、己等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丁、戊、己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1/3。乙、丙二人認為此事與甲無關,故未告知甲。丁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出賣與戊;己則將系爭土地以信託為原因,就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B 公司。
甲主張系爭結構體係土地定著物,具獨立所有權,屬其所有,其對系爭土地有法定租賃關係存在。甲主張乙、丙對丁、戊、己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對其不生效力,向法院請求塗銷丁、戊、己三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請求塗銷丁、戊、己、B 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乙、丙應以當初出賣之同一價格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並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 1/2 移轉登記與甲。
乙、丙、丁、戊、己、B 則抗辯:系爭結構體非不動產,不屬民法所稱土地上之房屋,甲就系爭土地無法定租賃關係,因此無優先購買權。乙、丙二人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系爭土地,倘認甲對該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即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6 項所定債務人不得應買之強制規定。況且,丁、戊、己三人善意受讓該土地之應有部分,亦應受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之保護。縱使甲有優先購買權,其權利之行使亦不及於丁、戊二人間之轉賣,以及 B 公司基於信託關係取得系爭土地部分。
試問:依民法規定'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三、(四十分)A 男與 B 女於 1973 年就讀 C 大學時,同為 C 大學 D 法律服務社社團成員,二人因學期中參加 C 大學 D 所舉辦之校園宿舍巡迴法律諮詢服務活動而認識,A 與 B 於 1974 年同時自 C 大學畢業,並於 1980 年結婚,然 1981 年 A 出差時,遭遇航空交通事故之意外,A 雖幸運生還,但飛機緊急迫 降時的猛烈撞擊,導致 A 的生殖系統受到傷害,經 A 與 B 之仔細討論後,1982 年 A 與 B 二人決定以書面收養於就讀 C 大學時 D 之學期中校園駐點法律諮詢服務活動中,所認識的外籍交換學生 E 女畢業前夕,與在東京棒球場觀看棒球錦標賽時萍水相逢的不明男子未婚所生的 8 歲女兒 L,而 A 的姐姐 F 女與 F 所任職的 G 公司法務主管 H 男熟識,於 H 與 I 女結婚後,F 與 H 二人於 G 公司職場外的場合仍持續有法律業務以外的往來,然 1983 年 F 於未婚之狀態下生下 S 女後,F 即於 G 公司的公告欄與 G 公司股東會上公開 F 與 H 交往期間 H 的行徑,歷經此一風波,H 於 G 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事項中表示,就此私事 H 願對於 F 與 S 負全責且願有所承擔之意,更對此事占用了 G 公司與社會資源感到抱歉,然 F 於 1984 年仍決定直接將 S 交由弟弟 A 與弟媳 B 收養與照顧,又拜科技之進步,經過精密的外科手術的銜接與縫合,A 的生殖系統於 1986 年似乎又恢復了應有的生理機能,且 B 於 1987 年順利生下 J 女,於 1989 年平安生下 R 女,時光飛逝,2025 年 1 月時,領有殘障手冊的 A 單獨入住看護之家而受有照顧,且 A 因疾病與 A 甫年滿七十四歲,依甫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的修正規定,A 得於免巴氏量表評估下聘請外籍看護,然需支出看護之家費用與外籍看護費用,然 L, S, J, R 均不聞不問,(1) 於稍早 2025 年 1 月春節假期 C 大學 D 所舉辦之校外下鄉巡迴法律諮詢服務活動中,E 詢問其得否向法院起訴確認 A 與 S 二者間存在著有效的親子關係時,D 又應如何回答?(2) 又於 2025 年 2 月寒假 C 大學 D 所舉辦的校外社區駐點法律諮詢服務活動中,B 詢問其得否向法院起訴確認 A 與 S 之間的親子關係屬無效,D 應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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