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 分)甲因嫌書房太小,乃擅自將其外推。主管機關接獲鄰居檢舉後予以審查,認該建物實質上仍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及標準,僅係事先未向主位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屬於程序違建。乃發函給甲,限期要求其就程序違建部分補辦申請建照手續。並告知其若未在期限內補辦申請建照手續,主管機關將依法執行拆除作業。請問甲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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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5 分)甲對上開函文置之不理。經過一年後,主管機關乃通知甲: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該違建。若甲逾期未自行拆除該違建者,主管機關將依法對之為行政執行。請問甲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又甲若想阻止主管機關後續之行政執行,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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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5 分)甲對上開函文仍置之不理。主管機關遂通知甲,將於三月十日由主管機關委派之包商乙拆除該違建。甲認為主管機關本可直接派工拆除,卻委外拆除,將使其負擔更高額之拆除費用。請問甲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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