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女與十七歲之女兒乙共同生活,甲乙為單親家庭,且二人無其他親屬。某日,甲因病重住院,乙擅自以自己名義將甲所有之鑽戒出賣予知情之第三人丙,並完成交付。甲尚未對該交易行為表示承認或否認即病故。試問:乙丙間就甲之鑽戒所為之買賣契約及交付行為,其效力各如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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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向 A 銀行借貸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對 A 銀行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期滿後,甲乙丙丁戊均未清償,因甲於 A 銀行有十萬元存款,故 A 銀行主張抵銷;又 A 銀行對乙起訴,於獲得勝訴判決後,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獲得債權之全數清償。試問:連帶債務效力事項有相對效力事項與絕對效力事項之別,請簡述之。又於本案例中,乙如何行使求償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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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遺失汽車一輛,一星期後在台北發現該車被乙當成出租車使用,且車體受有損害,問甲得對乙請求物權法上何權利?其權利內容為何?該權利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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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丙丁二子,甲於民國 110 年 2 月死亡,留有遺產 2000 萬元,並欠友人戊 3200 萬元。丙於民國 110 年 3 月故意隱匿甲之遺產 1000 萬元,丁於同年 2 月拋棄對甲之繼承權後,亦於同年 3 月故意隱匿甲之遺產 800 萬元。依題所示,上述甲所欠戊之債務,戊可向何繼承人請求執行其固有財產?數額多少?試依不同學說之見解,分析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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