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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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公法組
科  目: 行政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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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師為服務於乙國立高中(下稱乙校)之專任教師,因遭人檢舉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乙校經法定程序後,依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解聘,且議決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以 A 函通知甲師。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以 B 函回復乙校並副知甲師核准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請依行政法院「現行」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師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訴訟類型為何?實務見解有何變遷?(15 分)
(二)B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師不服 B 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訴訟類型為何?實務見解有何變遷?(15 分)
(三)甲師不服 B 函提起行政訴訟後,原議決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期限已屆至,此時承審之行政法院法官就訴訟類型是否變更應如何行使闡明義務?其理由為何?甲師若未變更訴訟類型,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0 分)
二、甲為新北市 A 餐廳負責人,由於餐廳之營業時間經常超過法定之許可營業時間,對面住家鄰居乙因而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提出檢舉,乙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 12 月 1 日接獲環保局「檢舉成立」之函文。該局並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對甲處以新台幣(下同)25000 元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甲不僅未繳罰鍰,亦繼續於夜間從事商業行為並製造噪音,環保局派員稽查後,按次科處甲 25000 元之公法上金錢負擔。嗣甲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欲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時,該府表示,甲須繳清罰鍰始得申請。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遭否准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新北市政府對於系爭申請,應作成准予換發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方式而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換發許可證之申請,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試問:
(一)環保局於 113 年 12 月 1 日向乙送達之「檢舉成立」之函文,其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環保局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對甲處以新台幣(下同)25000 元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然甲未繳罰鍰,亦未改善,該局在進入行政執行階段,可為之執行手段為何?(10 分)
(三)環保局對甲按次科處 25000 元之公法上金錢負擔,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 分)
(四)甲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該府表示,甲須繳清罰鍰始得申請。甲不服,在行政救濟階段可主張之理由為何?(10 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一)第 8 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二)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行政訴訟法
(一)第 5 條
(第 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 2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二)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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