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甲主張對乙有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之借款債權,而乙對丙有 7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屆於清償期乙遲未對丙行使權利。甲遂以丙為被告,於丙之住所地法院(台北地院)提起代位訴訟。試問於該代位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給丁,並已將讓與事實通知丁,此種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該代位訴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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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甲主張主債務人乙積欠伊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未還款,甲因而將連帶保證人丙列為被告,向法院訴請其履行 600 萬元之連帶保證債務。於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乙間並無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判決甲敗訴,甲因而提起第二審上訴。試問甲可否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乙為被告訴請返還借款 600 萬元?如甲未於第二審追加乙為被告,丙可否於第二審程序中將乙列為被告提起反訴求償 600 萬元?(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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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作為原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判令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台幣(以下省略)200 萬元。請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學說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一)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乙表示「我願意付錢,但只能夠拿出 150 萬元,可否同意返還 150 萬元即可」?但甲表示:「至少要給付 180 萬元,否則不能同意」。有何種方法能讓當事人間就返還之金額達成合意?(9 分) (二)若甲乙達成問題(一)之合意,在訴訟上具有何種意義,又其性質及效果為何?並請論述達成合意之效力是否與確定判決完全相同。(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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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女與乙男為合法夫妻,育有丙女(五歲半)及丁子(一歲半)。甲以乙與戊男有姦情為理由,向管轄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以下稱 A 事件),並以乙與戊男有姦情而離家對於家庭及小孩完全置之不理已逾一年為理由,另行請求管轄法院酌定由甲單獨行使對於丙、丁之權利義務(以下稱 B 事件)。請依據法律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一)A、B 事件之管轄法院可否各自審理各該訴訟?(5 分) (二)管轄法院得否以在 B 事件上所確知之乙離家對於家庭完全置之不理之事實,逕以乙具有惡意遺棄之事由,而對於 A 事件作出甲與乙離婚之判決?並請加以評述。(10 分) (三)在 B 事件上,在符合何種要件下法院應聽取丙、丁之意見?有無毋庸聽取丙丁意見之情形存在?可否由程序代理人己代替丙、丁表達意見即可?(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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