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結婚數年,並無子嗣。甲自 2025 年 1 月 5 日離家,自此音訊全無。其後,乙於同學會上與大學同學丙久違重逢,逐漸互有來往,日久生情。某日,單身之丙向乙求婚,建議乙對甲聲請死亡宣告,乙便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亦作出死亡宣告。嗣後,乙與丙辦理結婚登記。乙又為籌措結婚資金,便將自甲繼承而來之 A 屋出賣予鄰居丁,並以所得價金中之一半支付婚禮相關費用,剩餘的一半價金則存放於銀行。惟日後甲竟歸來,得知一切情事,便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就此,試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死亡宣告」?此制度之功能為何?法院為死亡宣告時,應如何確認甲死亡及死亡時期?本題中甲死亡之時又為何日?(5 分) 2.試分析,當死亡宣告撤銷後,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如何?(10 分) 3.試分析,當死亡宣告撤銷後,當事人間之財產關係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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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第 221 條規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所謂依第 187 條之規定,當係指準用而言,請問如何準用始為妥適?請分別就學說與己見並附理由論述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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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將向乙借用之房屋,任意出租與 A 使用,租約期滿甲表明不再續租,並請求返還該屋,然 A 不予理會,並繼續使用,且仍支付租金與甲。乙得知後,試附理由說明:(25 分) (一)乙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之身分對 A 主張其權利之效果如何? (二)接續(一)之問題,二者在權利行使期間上,有何不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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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婚後無子女。甲與未婚之丙女生一子丁。甲曾立遺囑認領丁,但在乙之拜託下,依法撤回該遺囑。其後,甲深覺不安,另立遺囑指定其價值 2000 萬元之 A 屋由丁取得。甲死亡時,除了價值 2000 萬元之 A 屋外,尚有 400 萬元現金。試問:何人得繼承甲之遺產,如何繼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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