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融資借款新台幣(下同)5 萬元,並將 A、B、C(每隻市售 2 萬元)3 隻愛犬質押於乙,俾供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將 A、B、C 交付受雇人丙看管照顧,惟因丙之不慎,A、B 二犬脫逸逃出,入犬咬傷丁,致丁支出醫藥費 4500 元;B 犬不知去向,乙懸賞廣告願支付 1 萬元請求協尋 B 犬,不數日,戊見廣告爰幫乙找回 B 犬;C 犬被庚竊取後以 3 萬元出售於辛。試問:(本大題 40 分) (一)丁得向何人請求賠償醫藥費? (二)戊得請求多少報酬? (三)C 犬之失竊,何人得主張自力救濟?何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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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協議離婚登記時,甲夫有婚後薪資存款 100 萬元,乙妻有婚後薪資存款 930 萬元。甲婚前對 A 銀行負有 250 萬元貸款債務,離婚時已清償完畢,除此之外,甲乙均無婚前財產。依民法(下同)就以下事實或剩餘財產分配主張,法院應如何判決?(本大題 30 分) (一)甲係婚後請託友人丙先代為清償對 A 債務,離婚時甲已對丙償還。 (二)甲係婚後向乙借得現金後清償對 A 債務。乙宣稱「為了你好,一年內還我只要還 220 萬元就行,差一天也是滿一年就要收你兩成利息,這是要督促你努力賺錢」,故雙方約定,如未於一年內還款,除須全額償還,尚須以年利率 20% 計息。乙主張離婚時甲尚未還款,應給付本金 250 萬元及逾期利息 100 萬元。甲哀嚎「我對婚姻生活沒經驗呀…」, 主張係乙乘甲之無經驗而使為約定且顯失公平,故聲請依第 74 條撤銷;除不當得利返還本金,按第 203 條法定利率計算兩年分利息,並依第 334 條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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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透過代理人乙向丙購買高價藝術品,並支付巨額款項。然而,交易完成後,甲發現系爭畫作為高仿品,且丙提供虛假真跡證明文件。甲遂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及被詐欺,依法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價金。然而,丙提出以下抗辯: 1.系爭畫作若為真跡,售價不可能如此,甲應知悉交易之價值疑慮,並非因丙詐欺而陷於錯誤。 2.甲的購買行為係透過代理人乙完成,丙並未直接與甲接觸,何來詐欺乙之行為? 3.乙持有甲的授權書及印章,且丙曾經出示授權書給甲看過,甲也並無意見,丙無從知悉甲與乙間的授權限制,故丙的代理行為應為有效。 甲進一步抗辯指出: 他從未授權乙購買高價藝術品,僅授權其購買一般裝飾型晝作,其授權書為乙假造,乙之代理行為超越授權範圍,構成無權代理。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是否得以意思表示錯誤及被詐欺為由撤銷契約?(15 分) (二)乙的代理行為是否屬無權代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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