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土地是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的祖產,每人登記的應有部分均為 5 分之 1,丁或已移居外國多年,甲乙丙三人在丁戊不知情下,逕自決定將 A 土地以新台幣 1000 萬元價額,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 B 建設公司,丁戊事後發現,乃表示願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請問: (一)丁戊主張甲乙司違反通知義務,處分行為無效,而向 B 建設公司請求塗銷 A 土地的移轉登記,有無理由?(25%) (二)如果前題丁戊的請求無理由時,丁戊能否依民法有關給付不能的規定,請求甲乙丙賠償損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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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向乙借款 800 萬元,約定還款期限 2 年,雙方成立讓與擔保契約,甲將其所有市價 1000 萬元之 A 土地移轉登記與乙,作為擔保,並約定甲屆期還款時,乙應將 A 土地所有權登記返還與甲;如果甲屆期未還款時,乙可以處分 A 土地。請問: (一)假設在還款期限前,乙就自行將 A 土地出售並移轉與第三人丙,則甲乙丙間之債權關係及物權關係如何?(25%) (二)假設甲屆期無力還款,乙將 A 土地出售與第三人並得款 1100 萬元,甲有無請求乙應返還扣除 800 萬元債務後餘額 300 萬元之權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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