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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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 刑事訴訟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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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二、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三、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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