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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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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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持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之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甲免除乙之全部債務,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嗣甲復於同年 7 月 7 日持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乙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債權人甲持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持有之第三人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已發行股份 10 萬股(下稱系爭股份)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A執行事件受理,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辦理系爭股份之拍賣(未占有股票),嗣由甲以債權作價承受,執行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將系爭股份辦理轉讓予甲,並記載於股東名簿之執行命令。請詳述:執行法院就系爭股份所踐行之執行程序是否妥適?(25 分)
三、債權人甲持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珠寶一批,執行法院於拍賣前預定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拍賣結果,應買人出最高價者為丙所出 600 萬元,但甲願以 800 萬元承受該批珠寶。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債權人甲取得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判命債務人乙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之A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之確定判決後,因乙拒不協同辦理移轉登記事宜,乃聲請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規定,對乙處怠金或管收。請詳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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