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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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科  目: 民法
年  度: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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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將其所有之 A 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成員甲使用。嗣甲向乙詐騙金錢(未成立契約關係),並指示乙將金錢匯入 A 帳戶中。試問:甲、乙、丙三人間是否成立指示給付關係?乙是否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丙請求返還匯入 A 帳戶之款項?
二、甲與配偶乙於民國(以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 子 1 女,自 80 年間起經常發生爭吵,曾於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 95 年起不告而別,離開臺灣定居香港;乙則繼續居住於婚後兩人一起購買位於臺北市之 A 屋。試問: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依現行規定,甲得否請求裁判離婚?
三、某甲拾得價值三萬元之手機,送交派出所失物招領,派出所通知手機失主乙前來認領,甲主張乙應支付報酬三千元,乙主張拾金不昧理所當然,不願支付報酬,要求派出所應將手機物歸原主,甲則主張若乙不支付報酬,派出所不得將手機交還於乙。試問: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四、何謂「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二者得否合併請求?其理由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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