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為 113 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當年度取得專利權 500 萬元,但支出成本 405 萬元、費用 310 萬元,計算結果仍虧損 215 萬元。該區國稅局請其補交成本費用之統一發票,甲表示其為發明家,不知會計及蒐集發票等事務,但該專利須投入相當之成本費用及失敗支出,為眾所知悉。國稅局不採,將成本費用悉數剔除,按累進稅費用核課經復查,訴願均駁回。如甲委任你任訴訟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請問:(50%) (一)是否須附帶優勢證據?起訴理由為何? (二)如除補稅處分外,另以稅法雖為專業,但不知可詢問本局,自以為是即有過失,並按裁罰標準處以罰鍰,如不服得提出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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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乙於民國(下同) 100 年時,自其父親處繼承 A 農地所有權。嗣 A 地所在地區市政府,基於開發捷運建設需要,有意徵收包括 A 地在內多筆私人土地。某乙經通知後參與市政府徵收計畫公聽會因而得知相關訊息,遂在某稅捐顧問建議下,趕在市政府於公告徵收前,於 109 年 7 月時先取得 A 地農用證明,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某乙之子某丙,於同年一 8 月時再辦理 A 地無償移轉登記之贈與稅的申報。該贈與稅申報案,業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於 109 年 10 月時,以系爭 A 地移轉符合法規農地農用為由,核發給乙「A 地移轉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109 年 11 月時,市政府果然就 A 地進行徴收公告,並請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應及時向市政府申領補償費。乙之子丙遂於 109 年 12 月時,向市政府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共計新台幣 3000 萬元。 本件個案,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於 114 年 10 月調查時才發現上情,遂以乙移轉 A 地所有權給丙時,即已知悉系爭 A 地將被市政府公告徴收為由,涉有藉此移轉而規避贈與稅負嫌疑,於 114 年 11 月對乙發出贈與稅之補稅處分。乙則對此補稅處分不服,主張該補稅處分根本缺乏法律依據,且有悖於乙先前所獲該管機關所發給之「A 地移轉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的信賴,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試附理由與依據說明:(50%) (一)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對乙所發出之補稅處分,是否如乙所言,缺乏法律依據?同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二)本件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對乙所發出之補稅處分,是否有逾越核課期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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