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因工作在去年底移居國外,臨行前將其所有之自建自住三層樓透天厝 A 屋委託鄰居乙來管理。乙便在今年二月用自己的名義以每月 10 萬元將 A 屋出租給丙開小吃店兼住家。雙方僅透過市售的簡約租賃契約書簽訂契約,約定租期 8 年。由於乙丙契約書中並未就轉租為任何約定,因此丙為減輕租金,便將頂樓三樓以每月 2 萬元分租給丁,租約兩年。未料,不久後某日半夜三樓房間的天花板竟然崩塌,壓傷熟睡的丁,造成其嚴重受傷。究其原因,是建築物頂樓陽台有偷工減料與欠缺維護所致。丁入院一個月治療並持績復健,還因此向公司請假兩個月沒薪水。 甲後來知道發生了這麼多糾紛甚為驚訝,便以低價將 A 屋賣給了戊並完成所有權移轉。請問: (一)甲可否向乙或丙請求 A 屋的租金?理由是什麼?(20%) (二)受傷的丁可否終止租賃契約?再者,丁可否向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可請求些什麼?(20%) (三)戊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A 屋?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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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 夫 B 妻結婚多年。A 是政治名人,外遇助理 C,並產下一子 D。 (一)A 不想讓外遇事件曝光,詢問律師,應該是認領或是收養 D?各自的考量點為何?(25%) (二)A 決定收養,並向法院提出認可聲請。就在法院審理中,A 卻因車禍意外死亡,法院應如何為之?D 有無繼承的可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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