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專技普考地政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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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地政士
科  目: 土地法規
年  度: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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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設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考量土地開發效益,擬將 A 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丁建設公司,惟丙堅決反對。試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乙得否未經丙同意,逕行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其多數決之法定門檻為何?(10 分)
(二)若甲、乙依法將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對丙應依法踐行何種事前程序與連帶清償責任?於辦理登記時,地政士須協助甲、乙提出何種證明?(15 分)
二、試比較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以申請發給抵價地為例)與平均地權條例之「市地重劃」,當原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時,兩法規對於抵押權的處理程序與權利轉載機制上有何差異?若因開發致無法達到設定目的或未受土地分配時,權利人得如何主張權益?(25 分)
三、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15 分)
(二)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違反此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10 分)
四、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部分。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一)原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法定具體事由」為何?其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限」與「法定方式」為何?(15 分)
(二)若原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欲反悔撤回,依法應於何種「期限與方式」為之?經核准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依法應給予何種補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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