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舉憲法法庭判決或行政法院裁判為例,說明公立學校對教師「解聘」之性質為何?並且,公立學校在前述解聘教師以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性質為何?教師若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起何種行政訴訟?(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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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權」,是否均會因公益需要而受特別犧牲?現行之行政法規是否有明確規範依據?請分別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或行政法院裁判為例說明。(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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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問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 31 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 1 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 3 倍之罰鍰」之規定,是否得作為行政處罰之依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之見解,該法規範主要係涉及何種行政法原則?有無可議之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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