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任職於某乙電腦公司從事電腦軟體開發,甲進入公司時,便和乙簽有同意書,同意甲職務上所開發的軟體都以乙為著作人。請問:甲於下班後私下利用公司設備,完成某電腦程式著作,乙可否主張此著作人為乙,並宣稱其擁有著作財產權,日後甲無權將之出售?如果乙並未要求甲簽任何同意書,前述情況會否不同?承此題,如果在未為任何契約約定下,甲是利用下班時完成其職務上之新發明,則甲是否有權據此申請專利?該專利權之屬又如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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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述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賦予著作人「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包括哪些?各權利所適用之著作種類及傳達方法之重要差異何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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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謂專利要件中之「進步性」?其判斷重點為何?(請就新修專利法之規定為探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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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Secondary Meaning」?商標法對此新增如何之規定?如何據以判斷?並舉一實例說明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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