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十五)日表示,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是指純網路銀行原則上利用網路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各項帳務與交易指示亦由客戶利用網路方式自行操作。且純網路銀行並得透過客戶服務中心、派員外出、金融服務站與客戶面對面提供服務,辦理所定的作業項目。
金管會指出,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的銀行,依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為純網路銀行。而純網路銀行應針對各面對面服務管道的作業範圍與程序、人員管理、風險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針對客戶服務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月15日金管銀票字第11402741031號令規定,純網路銀行得設置一個或數個客戶服務中心,但為滿足對象的服務需求,可採預約方式在客戶服務中心面對面辦理作業項目。而作業項目則包含存款業務的輔助作業、放款業務的輔助作業、為維護客戶權益的事務,及因繼承、遺贈、抵押權行使、強制執行等原因,須面對面處理的相關事務。
此外,純網路銀基於服務客戶,得不定期派員前往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處所,辦理相關作業項目,服務對象與客戶服務中心相同,採預約服務,並應留存相關預約軌跡。同時得設置金融服務站辦理各項業務推廣及行銷活動宣傳、行動應用程式展示說明及介紹、客戶相關諮詢及協助,以及設置電腦、讀卡機、補摺機等設備,提供客戶依需求操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