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公告文號:台財稅字第 1140069302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03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訂定發布,自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配合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納稅
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條及為落實租稅優惠之稅式支出評估
作業,爰擬具本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定明業務主管機關就稅式支出
法律辦理公聽會與完成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之時限、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之項目及程
序,並增訂業務主管機關應就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
業。(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增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修
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定明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第 4 條 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律,應於送行政院審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行公聽會。
(二)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並經財政部複評或透過會商程序確認可行
。
業務主管機關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確
認稅式支出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詳予研析實施效益與成本、每年度稅
收損失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且經評估有稅收損失者,均應研擬財源籌措
方式。
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律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即送交稅式
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予立法院、該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
。
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
前,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及研提報告經財政部複評後,將
該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該院相關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但業務
主管機關已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不適用之。
第 8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
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
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並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但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月○
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