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資料來源:文化部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2 日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於八十
五年十二月五日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正。鑒於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以下
簡稱央廣)作為國家廣播電臺,每日製播十四種語言的節目向國外地區及大陸地區播
音,傳送我國新聞及資訊,為運用央廣本身所具備之豐沛外語廣播人才及所製播的節
目資源,賦予央廣對國內逾百萬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播音之任務,以促進多元文化
發展,保障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之廣播媒體近用權,進而發揮文化融合的助力,強化
國際視野,開拓國際友善力量。爰擬具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央廣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充分運用央廣多元語種廣播節目之製播能力,建立友善留臺環境,增訂央廣對
臺灣地區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播音任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第 3 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 4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
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
。
三、對臺灣地區之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等傳播新聞及資訊,促進多元文化均
衡發展。
第 1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