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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運用委託資產的交易限額及項目 金管會預告修正辦法
法源編輯室/ 2024-11-06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五)日預告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檢討放寬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的交易限額及項目。

金管會表示,現行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運用委託資產的交易,得採取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後以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且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考量我國保險業與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者有同屬同一金控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情形,為達成留財引資,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為核心的目標,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投信投顧業進行資金運用,壯大本國投信投顧業資產管理規模,草案第4條放寬委託資產交易的委託報酬與費用,亦得採取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金管會指出,現行保險業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超過部分應計入交易總餘額。考量委託資產交易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對受委託機構相關的財務、業務及人員的管理已有相關規範,且保險業透過委託資產交易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的限額及條件仍應遵循保險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規範,草案第6條新增保險業透過委託資產之交易投資取得或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指數股票型基金,超過每一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者,不計入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的交易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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