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已於去(一百十四)年修正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租稅優惠至一百十七年底,且納入使用具行動支付功能的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自今(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指出,所稱查定課徵營業人,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是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二十萬元)的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的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營業(例如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為了加速推動行動支付,依同規範第5點規定,將再給予三年緩衝期,租稅優惠的施行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期間內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即使其銷售額已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仍可繼續適用百分之一營業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了確保租稅優惠能有效鼓勵營業人導入並持續使用行動支付,本次也訂定了「停止適用條款」,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為零、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例如前四季累計未達百分之五),或單季實際銷售額已達二百四十萬元,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的租稅優惠。若申請使用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二百四十萬元也不再適用。
財政部最後表示,於作業規範屆期後,自一百十八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二十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而在輔導業者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的同時,也建議其使用電子發票,達成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的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