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十三)日通過
「工會法」修正草案,增訂「廠場」之定義,並明確規範所定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各項要件,提升廠場規定之法規範位階,以符合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勞動部表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2項,有關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廠場」之規定,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未經工會法明確授權,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故考量工會法施行細則係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完善「廠場」之規範,草案第6條之1第1項,將「廠場」之規定納入規範。
此外,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廠場」之定義,以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已足,不以得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必要。為避免同一企業下小規模工會過多,造成碎裂化並削弱團體協商力量,草案第6條之1第1項定明廠場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等經營及生產上意義之要件。
同時,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所轄之廠場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並避免衍生認定爭議,草案第6條之1第2項定明,廠場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要件,為可獨自辦理招募、進用、資遣及解僱員工。且其人事進用無須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之同意,即得獨立決定之。並可辦理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之工作業務;亦可於內部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具設帳計算盈虧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