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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得豁免適用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的權益保障措施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6-07-13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的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的該業務招攬控管措施執行者,於銷售保險商品得豁免適用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的權益保障措施。

金管會說明,基於法規之一致性,配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將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對於借款買保險與解舊買新之客戶進行關懷電訪對象,修正為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的人,不包括被保險人。考量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係為保險公司商品重要的銷售通路,對客戶的招攬應依合作或代理的保險公司所定其他客戶投保權益措施保障措施執行,同步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的保險業如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招攬者,得豁免對辦理對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及高齡關懷電訪作業。此外,明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或代理的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的該業務招攬控管措施執行者,於銷售保險商品得豁免適用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的權益保障措施;對於高資產客戶保費融資,得豁免適用以貸款購買保險的關懷電訪規定。

金管會指出,為推動國際保險業務,且考量經紀人及代理人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所支付轉介費,尚不影響國內保險市場秩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明定經紀人及代理人受轉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保險業務而支付轉介費,非屬個人執業保經代、保經代公司、銀行及受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所任用的保經代禁止行為。且經紀人及代理人公司任用的人員,不得登錄為保險業、其他保經代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並明定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1條及第49條之1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1條及第49條之1明定對於充任或升任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的負責人,有應予解任的情形者,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應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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