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在社群平台發表的文章,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即享有著作權。若將該文章發表至其他公眾帳號,且未註明出處,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智慧局指出,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11月3日電子郵件字第1141103號,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在社群平台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保護之「語文著作」,按同法第10條規定,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智慧局說明,若將社群平台表的文章截圖,發表至其他公眾帳號,且未註明出處,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文章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