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十六)日針對一起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紅線事件,作出處分。認為三家航運公司因合意共同排班已構成聯合行為,各處新台幣十萬元,總計三十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事業除有同項但書各款事由所定情形,否則不得為聯合行為,若有符合同項但書各款事由所定情形,應於實施聯合行為前向公平會提出例外許可申請,將可避免違法遭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家經營布袋至馬公航線的客輪業者,為避免彼此間在同時段競相發航,導致各家航運公司船舶載客率降低,自民國一百零八年起協議共同航班協調,並由三家事業實際負責人合資設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協助排定三家航運的航班次以及拆分其等聯營航班船票銷售帳款事務,是為實施聯合排班限制船舶客運服務之數量。該三家事業在布袋至馬公航線船舶運送市場占有率約在五成至六成區間,共同排班的行為足以影響布袋至馬公船舶運送服務市場功能,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各處三家航運公司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