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貨物稅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111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賴惠員
郭昱晴
連 署 人:蔡易餘
莊瑞雄
李坤城
吳秉叡
陳秀寳
陳俊宇
吳琪銘
陳素月
徐富癸
沈伯洋
陳培瑜
林月琴
王美惠
林俊憲
王正旭
邱志偉
羅美玲
鍾佳濱
沈發惠
范 雲
許智傑
吳沛憶
蘇巧慧
案 由:本院委員賴惠員、郭昱晴等 25 人,為持續促進國人節能減碳、綠色消費
,以達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
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爰擬具「貨物稅條例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提高貨
物稅減徵稅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並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為促進國人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我國自一百零四年起推動「節能家
電補助」政策,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購買經經
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
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以下同)二
千元,已歷經二次修正,延長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據經濟部統計,政策開辦至今,已帶動民眾汰換老舊家電 322 萬餘
臺,每年為臺灣節電 19.3 億度用電量,也協助家電產業增加超過 8
00 億元營業額,創造民眾、對整體社會經濟亟具正面效益。然,目
前國內住宅老舊家電尚有 408 萬臺,且在物價上漲之趨勢下,若不
繼續提供更高的誘因,以及更積極的輔導與協助措施,家戶設備更新
速度恐將落後,不利於我國達成「二○五○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
三、為持續促進節能減碳,鼓勵民眾汰換老舊耗能家電,以達成「二○五
○淨零排放」之長遠目標,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提
高貨物稅減徵稅額上限為三千元,並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第 11-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
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
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
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
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
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期間以
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