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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電力交易平臺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行政院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5-01-10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昨(九)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整合發電、輸電、配電、售電資源,強化電力交易平臺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行政院表示,我國需持續建置再生能源,草案第2條於電業定義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的類別,並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的定義,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同步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並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酌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

行政院說明,因應國際趨勢的轉變,電力市場有必要檢討修正現有監管機制之適當性及必要性。草案第6條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的限制。並於草案第75條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修正對應罰則。

行政院指出,為使電力交易平台隨著市場發展而發揮自由競爭的功效,草案第11條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檢討其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於輸配電業外部設立具獨立性的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措施。又為落實草案第11條所定中立性運作措施,草案第78條之1明定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的要求辦理的話,可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配合電業的範圍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並考量特定電力供應業的型態差異,草案第15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的申設程序,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臺的業者,新增應於修正施行後取得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臺交易的期限。此外草案第47條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的規定,並於草案第74條修正對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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