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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機制 金管會修正注意事項
法源編輯室/ 2026-07-15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十四)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條文」,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機制,並建立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及強化業者內部控制,避免保戶對宣告利率及保單價值計算方式產生錯誤認知,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機制,以利保戶充分瞭解保險商品,減少對保險給付或解約金的預期落差及相關爭議,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明定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應增列警語,說明本商品並非銀行存款或其替代商品、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因收取附加費用,解約金有可能低於所繳保險費等重要事項;另規範建議書應揭露不同宣告利率情境下的保單利益示範內容,依商品類型列示不同宣告利率情境假設及各保單年度末相關保單利益資訊項目,並建立要保人簽署確認機制,以確保銷售人員確實告知保戶商品特性與風險。

有關保單重要資訊定期通知機制,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2項規定,保險公司應自保險單訂約之日起並滿週年後,以與保戶約定方式定期通知要保人保單基本資料、宣告利率及適用期間、增值回饋分享金處理方式及解約金等重要資訊,提升保單重要資訊透明度及保障保戶權益,使保戶能定期掌握保單資訊。

此外,為審慎並強化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內控稽核及法令遵循制度,暨保障消費者權益,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金管會強調,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的宣告利率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且商品保單價值計算方式與銀行定期存款性質迥異,保戶應於投保前審慎瞭解商品特性與風險,以減少金融消費爭議及保障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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