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勞動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9148
可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源編輯室/ 2026-07-17 [ 評論數 0 篇]
勞動部前(十五)日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勞雇雙方可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並於結算後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說明,為鼓勵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者,透過自身儲蓄方式為老年退休生活準備,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1項定明純舊制勞工得依相關規定,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經向雇主表明自願提繳退休金後,將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純舊制勞工於自願提繳退休金後,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3第1項規定,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的退休金。同條第5項另為保障勞工實際退休後的生活所需,結算的退休金應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指出,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4第1項規定,雇主仍應計給退休金。勞雇雙方亦得逐年合意結算繼續工作年資所生退休金,並於結算後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提前結存退休金的勞工,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因此,勞雇雙方當下若係結算未滿四十五個基數者,勞工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雇主仍應於實際終止契約時,給付尚未結算基數的退休金,或再經由勞雇雙方合意,逐年結算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年齡五十五歲,工作年資二十五年,累積四時個退休金基數,合意結算日的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五萬元,提前結算的退休金金額為兩百萬元,全數移入勞工保險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若勞工結算後繼續工作五年,因繼續工作會再累積五個基數的退休金,若勞工六十歲實際退休時的平均工資為六萬元時,則雇主仍應給付三十萬元退休金。或是勞雇雙方合意結算四十個退休金基數後,勞工繼續工作,勞雇雙方亦可再逐年合意結算因工作年資所生基數的退休金,例如:勞工繼續工作一年,勞雇雙方再合意結算一個基數的退休金,但結算的退休金必須直接存入勞工保險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9148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