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公告文號:國人整備字第 1130337164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230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六十一年七月二
十七日發布施行,曾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
茲考量部分申請提前退伍軍官、士官有意重返部隊,為給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滿一年,仍期能再參加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
重返部隊服役人員之機會,以充實國軍軍官、士官人力,爰修正本規則第六條志願入
營甄選限制條件。
第 6 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考績品德分項
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一)最近三年考績,二年甲等以上、一年乙上以上。
(二)未具三年考績者,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
乙上。
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未滿一
年。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
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
勵較優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