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71 號 委員提案第 2876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素月
何志偉
連 署 人: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邱泰源
羅美玲
林楚茵
王美惠
劉世芳
趙正宇
范 雲
陳秀寶
張廖萬堅
吳琪銘
劉櫂豪
何欣純
吳玉琴
案 由:本院委員陳素月、何志偉等 17 人,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以及對
國內電價上漲壓力與電力供應穩定度情形,在不影響經濟發展及扶植產業
發展前題下,讓太陽光電發電以示範計畫補助方式,採階段性推廣措施。
加上考量再生能源利用,宜給予相關獎勵,明定使用太陽光電發電方式獎
勵補助辦法之授權依據。在兼具節能、環保、經濟三大前提下,針對公寓
大廈給予優惠,以落實再生能源有效推動。爰此,特擬具「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國內再生能源發展仍在發展階段,但是對於家戶所處的公寓大廈而言
,太陽能光電發電運用是相當值得獎勵與補助的措施,尤其近年石化
燃料價格成本居高不下,更值得針對太陽光電發展採取加速推廣與獎
勵補貼。太陽能發電具有乾淨免費等優勢,而且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
可以有效避免日照能源的浪費,如有效利用將可避免國內能源利用陷
入吃緊情況。
二、公寓大廈如採取太陽能光電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公共用電支出,並且對
於國內再生能源產業帶動有正面示範效果,促進國內再生能源產業就
業人口,進一步提高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競爭能力。有鑑於此,國內應
優先考量推動相關補助及獎勵措施。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