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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應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
法源編輯室/ 2026-06-08 [ 評論數 0 篇]
勞動部日前表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雇主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所生爭議頻傳,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亦有雇主是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勞動部說明,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雇主於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約定限制勞工擇業自由。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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