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新訊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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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026-07-15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15045494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28 期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114.12.26)
要  旨:令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實際
          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減除繼
          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全文內容:一、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
              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
              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二、修正本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2
              點第 2  款規定:「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
              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
              價值。」
          三、前 2  點所稱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指按政府公告之交
              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占下列規定之日所屬年月臺灣
              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
          (一)屬第 1  點規定情形者: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二)屬前點規定情形者: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該房屋之日。
          四、廢止本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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