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於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擬具之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本次為配合兵役法
之修正,並符合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特擬具本次修
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後施行。
依據現行民防法第1條規定,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安全,因此
制定該法;同法第5條則規定有各種機關團體遴選參加一般及特殊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
組之規定,其中遴選條件包含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等篩選要件,本次修法刪除民防團隊
編組中關於「性別」之遴選條件,以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
又為配合兵役法第16條關於常備兵役區分之修正,及同法第24條、第25條關於替代役之規範
,特將現行民防法第6條及第16條,關於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及不得徵用人員之規定中,士兵役
現役及受替代役訓練等文字,修正為「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等用語,並同時增訂關於「經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之「接受常備兵役軍
事訓練」時,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及不得徵用之規定。
此外,現行民防法第26條規定,民防團隊人員依民防法支援軍事勤務時,不適用戰時軍律之規定
,而「戰時軍律」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廢止,該條已無必要,故本次修正案同時將其
刪除;且本次修正內容較為單純,無另訂施行日之必要,故於現行同法第31條規定修正,本次修
正條文,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