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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受吊銷者不得持國際駕照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26-02-03 [ 評論數 0 篇]
因國人汽車常有黏貼隔熱紙之情形,須確保汽車駕駛人行車視線清晰及視野完整;另為配合公路法第61條之1第4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內政部警政署會銜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運輸監理司表示,為確保汽車駕駛人行車視線清晰及視野完整,以維護交通往來安全,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9款規定,明確汽車申請牌照檢驗時,玻璃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標準,及所黏貼之隔熱紙應有合格標識。新修第39條之1第8款規定,明確汽車定期檢驗時,玻璃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標準,及所黏貼之隔熱紙應有合格標識規定。

配合公路法第61條之1第4項規定,將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納入「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1條第1項、第75條、第76條第1項及第144條第1項規定,刪除部分文字。同時刪除原第71條至第74條規定。

警政署指出,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增訂,因酒駕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者,不適用同條例第67條之1重新考照規定,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4項規定修正文字。此外,駕駛執照受吊銷、註銷或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或受吊扣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自不得持外國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發普通駕駛執照,為求明確,新增第55條之2規定。又配合同條例第78條第1項第5款增列,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之處罰規定,新增第133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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