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因民法成年年齡已自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成立同施行法第2條關係須年滿十八歲,故自該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該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草案刪除第3條第2項規定;同施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成立前述關係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草案第9條亦同時刪除該規定。
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草案刪除第16條第1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該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