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藥事法案件,作出
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為上網購買禁藥的消費者無從知悉賣家究竟是從國外進口或是大陸地區輸入抑或國內出貨,若檢方無從證明其主觀上知悉其上網購買的禁藥是仿冒商標商品且是由境外輸入,自難構成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及
商標法第97條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判處無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出,有民眾因為不敢去看醫生,上網購買含有列管成分的西藥,由於購買網站是繁體字,因而認為是臺灣的網站,但購買後又覺得有異,因此沒有去領貨。嗣後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時查驗貨物,發現實到貨物內容不符,將物品扣案送鑑而查獲,並將民眾以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移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一步指出,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稱「輸入」,包含自大陸地區輸入的情形,所應審究者,為民眾對其所購的禁藥是否需自大陸地區輸入有所認識。而民眾供稱是打關鍵字隨便找一個繁體中文網站下訂,覺得是臺灣的網站,是從國內出貨,因此其主觀上是否知悉禁藥自大陸地區輸入,已非無疑。又無證據能證明民眾知悉其上網購買的禁藥,將會透過自大陸地區輸入的方式並寄送至其指定地址,難以期待民眾會進一步確認、查證進而知悉訂購的禁藥來源為大陸地區,自難遽以輸入禁藥罪責相繩。
此外,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是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網站雖有商標圖樣,但民眾於購買時是否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缺乏證據佐證,且一般消費者本難以透過網路圖片以肉眼方式辨識或確認商品是否為仿冒品。而民眾自始未拿到禁藥的實體商品,實難認其主觀上明知禁藥為仿冒商標商品且意圖販賣而輸入,無從認定其有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因此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