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少家二 字第 1150401223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4 條(115.06.17)
要 旨: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
主 旨: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事件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二、下列家事事件,於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因網
路系統突發故障、停機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情事無法運作時,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一)對於嚴重病人聲請許可強制住院事件。
(二)對於嚴重病人聲請延長強制住院事件。
(三)對於嚴重病人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