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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
2026-07-2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少家二 字第 1150401223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 4 條(115.06.17)
要  旨: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
主    旨:公告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規定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之家事事件類型,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緊急保護令事件
              ,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二、下列家事事件,於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因網
              路系統突發故障、停機維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情事無法運作時,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得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文書:
          (一)對於嚴重病人聲請許可強制住院事件。
          (二)對於嚴重病人聲請延長強制住院事件。
          (三)對於嚴重病人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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