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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小額放款、利害關係人信貸上限 金管會:放款額度提高至 200 萬元
法源編輯室/ 2025-07-09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八)日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條文」,放寬可不計入關係人授信總額的無擔保放款額度至兩百萬元,且銀行可承作關係人個人消費性無擔保放款額度可達兩百萬元,以利銀行業務操作彈性。

金管會指出,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新修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將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一百萬元調高為兩百萬元,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減輕銀行的作業負擔。

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而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過去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一百萬元為限。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此次也配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併同提高利害關係人的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為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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