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為因應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成長,新修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將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不計入授信總餘額的小額放款金額,由一百萬元調高為兩百萬元,適度調高免計入授信限額的小額放款金額,減輕銀行的作業負擔。
另銀行法第32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而該消費者貸款額度上限,過去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一百萬元為限。考量多年來經濟成長,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此次也配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0286號令併同提高利害關係人的無擔保消費者貸款限額為兩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