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昨(五)日表示,考量我國人身保險業長期經營特性,且因國內債券市場規模不足,需大量持有外幣資產以對應新臺幣保險合約負債,於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匯率變動之影響」評價並認列兌換差額時,將導致人身保險業因財務報導目的過度避險,無法真實反映人身保險業長期經營之經濟實質,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保險局指出,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九段規定,在極罕見之情況下,人身保險業斷定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觀念架構所訂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時,可依第一號公報所定方式偏離準則,並應依第一號公報第二十段揭露相關資訊。
臺灣壽險業資金結構,以外幣資產對應新臺幣負債,為極罕見情形,可引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九段,支持依第一號公報第十九至二十段,以「忠實表述」為核心採取偏離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新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4項第2款第1目之6但書,明定人身保險業依第一號公報判斷遵循第二十一號公報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觀念架構所訂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時,可將其直接持有之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且未對外幣風險組成部分指定避險者,其兌換差額認列、攤銷於損益、財務報表表達及揭露方式等規定。
另,本次修正條文適用於自民國一百十五年起,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並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於一百十五年重行指定為此分類)兌換後之帳面金額或新購取得成本於以後各期計算外幣攤銷後成本所產生之各期間未實現兌換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