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前(一)日修正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強化廠商赴邦交國考察投資誘因,及在資金面協助業者運用補助資源拓展對外投資發展及全球產業布局,擴大與邦交國之經貿合作,互利互惠、共創雙贏,提升政策效益。
外交部指出,為提升補助制度之彈性及回應業者實際投資需求之多元成長,並增進對外投資之支持效益,放寬補助項目適用範圍及首年申請業者得從寬認定自一月一日起之全年支出,新修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明定業者每年均得就上述各項費用申請上一年之支出補助,且放寬為擇二或三項費用皆可同時申請,不僅能減輕業者在主要支出上之資金壓力,避免其為爭取補助而集中資源於單一項目,提升資源分配效率。
為回應物價與營運成本之結構性上漲,並衡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推估全球物價未來仍將維持每年約百分之二至五漲幅,新修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第4條第2項,提高累計最高補助金額至新臺幣六千萬元,以鼓勵我國業者拓展邦交國投資規模,並提升其投資邦交國之誘因及競爭力。
為降低業者實地考察成本負擔,以加強鼓勵其參與政府籌組、委託或核准組成之邦交國投資或採購考察團,及提升其赴邦交國實地考察之意願及促進經貿交流,新修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第5條第3項、第6條第2項,提高機票款補助上限為十萬元,並增列受外交部全額機票款補助者應依外交部機票採購相關規定辦理。此外,同辦法第10條,明定與其他法規適用關係之順序,將本辦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規對於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申請補助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如未規定者,則回歸本辦法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