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053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羅廷瑋
連 署 人:楊瓊瓔
牛煦庭
廖偉翔
賴士葆
林德福
張智倫
盧縣一
萬美玲
葉元之
李彥秀
陳菁徽
柯志恩
張啓楷
許宇甄
廖先翔
案 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 16 人,近年來我國幼童受虐案件頻繁發生,不僅引起
社會各界極大關注,也激起各方要求修法加重刑罰的聲音,為彰顯國家對
幼童保護之決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以期透過提高刑罰強度,遏止嚴重侵害幼童權益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六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