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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初聘教師擬至少服務 4 年 國教署:改善偏鄉師資流動率問題
法源編輯室/ 2014-01-31 [ 評論數 0 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日前表示,為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促使教師留任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因此研擬採取提高國小教師員額、放寬偏鄉離島教師聘任彈性空間,並規定偏鄉初聘教師至少須服務四年。

國教署表示,由於目前偏鄉離島地區學校聘任教師多存在師資人力不足、人才難聘及師資流動率高等三大問題,所以針對此方面問題提出相關解決對策。其中在離島師資人力不足方面,現階段以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為主,目標為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達到國小每班一點六五名教師員額編制,並優先補足各領域缺乏的專長師資,同時以偏鄉離島地區作為優先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的對象,另合理修正國小教師員額編制,並且考量偏鄉小校學生學習資源,研擬訂定國中、小學合聘正式教師辦法。參照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師資培育公費生於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國教署指出,師資聘任的解決對策方面,將建立代理代課教師人才庫媒合平台,且針對代理代課教師聘任制度,放寬藝文領域者再聘不以持有教師證書者為限,並研議放寬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彈性空間及優先介聘至都會地區等多元誘因。另就偏鄉師資流動率高問題,則研擬規定未來偏鄉地區國教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至其他地區學校。參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規定,離島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此外參照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國家政策需求師資目的,應規劃培育公費生。且同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師資培育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其於原分發服務學校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年數為準,不得少於三年。而公費生依同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在分發後的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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