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公益出租人的定義,並明定其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查核依據,藉此鼓勵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照顧更多弱勢族群,另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須育有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兩名,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針對現行住宅法第3條第3款有關公益出租人的定義作修正,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的態樣,依同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一萬五千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的優惠,以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給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提高房東參與公益出租的意願,避免出租住宅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的依據,修正現行住宅法第15條及第16條,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的規定,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另外,為了鼓勵生育,擴大政府協助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修正同法第4條有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的規定,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調整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