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教育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2/409
立法院委員廖先翔等 18 人擬具「大學法」第 26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5-06-03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大學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201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廖先翔
          蘇清泉
連 署 人:鄭正鈐
          顏寬恒
          楊瓊瓔
          羅明才
          林國成
          張智倫
          游  顥
          邱若華
          張啓楷
          邱鎮軍
          黃健豪
          魯明哲
          陳菁徽
          葉元之
          陳雪生
          林思銘
案    由: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等 18 人,有鑑於社會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
          逐漸提高,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教育的權利已成為重要議題。現行
          《大學法》第二十六條雖規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修業年限,但對於身
          心障礙學生因其特殊需求延長修業年限的保障尚屬不足,考量其因身心障
          礙可能於學習進度上面臨額外挑戰,有必要對其學士學位修業年限提供更
          為彈性的規定。為促進教育平等,爰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
          案」,延長身心障礙學生學士修業年限,以利其在公平條件下完成高等教
          育學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6 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
           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
           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
           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六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
           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2/409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