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大學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201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廖先翔
蘇清泉
連 署 人:鄭正鈐
顏寬恒
楊瓊瓔
羅明才
林國成
張智倫
游 顥
邱若華
張啓楷
邱鎮軍
黃健豪
魯明哲
陳菁徽
葉元之
陳雪生
林思銘
案 由:本院委員廖先翔、蘇清泉等 18 人,有鑑於社會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
逐漸提高,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教育的權利已成為重要議題。現行
《大學法》第二十六條雖規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修業年限,但對於身
心障礙學生因其特殊需求延長修業年限的保障尚屬不足,考量其因身心障
礙可能於學習進度上面臨額外挑戰,有必要對其學士學位修業年限提供更
為彈性的規定。為促進教育平等,爰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
案」,延長身心障礙學生學士修業年限,以利其在公平條件下完成高等教
育學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6 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
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
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
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六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
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