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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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 看電影、演唱會將免稅
法源編輯室/ 2026-04-16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於昨(十五)日初審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至於高爾夫球場、舞廳或舞場及其他經公告者,是否課徵娛樂稅則由地方決定。

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須課徵娛樂稅。而娛樂稅稅率,依同法第5條規定,電影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各種競技比賽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立法委員指出,電影、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皆為文化藝術產業重要發展項目,許多創作者及表演單位也在國內外藝文競賽中屢屢獲獎,顯已與娛樂稅抑制奢侈性消費風氣的政策節制課徵目的相異,且各項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的推廣早已為重大政策發展方針,高爾夫球更為亞奧運的運動項目之一,亦是重點發展運動,時空背景環境已與早期截然不同。

為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此次修正刪除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而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決定是否停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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