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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計算收入因作業不及得延長至 15 日內申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26-06-04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三)日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條文」,明定保險業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後計算保險收入的流程,倘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季或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申報者,得延長至十五日內申報,以兼顧申報報表的正確性及主管機關取得資訊的有效性。

金管會指出,考量我國保險業者於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後計算保險收入的流程較現行繁複,或有作業時間不足之虞,為回應實務困境並兼顧監理資訊的正確性,新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延長相關申報時限,倘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季或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申報者,得延長至十五日內申報,給予業者適度的作業彈性,以落實審慎監理並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此外,為配合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新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溯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確保法規適用的銜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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