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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電影台詞、書籍節錄製成書籤贈送或販售 涉及重製與散布應先取得授權
法源編輯室/ 2026-03-06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電影台詞、書籍節錄或歌詞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其製成書籤贈送或販售,可能涉及重製與散布等利用行為,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智慧局指出,電影台詞、書籍節(語)錄或歌詞,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1月14日電子郵件字第1150114b號規定,將該等著作製成書籤並贈送或出售,可能涉及著作的重製與散布等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此外,著作權法第52條所規定的引用,必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引用他人著作是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與自己的著作間有合理的「關聯性」,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始得於合理範圍內利用。至於所謂的「合理範圍」,則指依同法第65條第2項4款要件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的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因此,書籤內容僅單純印製電影台詞、書籍節錄或歌詞於其上,並無自己的創作而與參證、註釋無關者,尚難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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